時間:2018-07-11 14:29
來源:寧波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限時收運】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城市化管理區域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充分考慮避免噪聲擾民、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收運規范】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示和標識的密閉化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
(三)按照經營協議或者約定,運輸至指定場所;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交售的可回收物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的登記、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收運規勸】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其重新分揀后,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分揀的,應當及時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且難以重新分揀的,可以作為其他垃圾收集、運輸。
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且拒絕重新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經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停止收運】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活動的,按照經營服務協議辦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活動正常進行。
第二十五條【設施建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結合新(擴)建居住區或者舊城區改造,統籌組織建設垃圾收集站、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效率。
第二十六條【回收引導】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廢玻璃、廢塑料、廢金屬、廢舊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公益性回收網點,公布回收目錄、交易價格,引導居民分類交售,減少生活垃圾投放數量。
第四章分類處置
第二十七條【分類處置方式】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由危險廢物綜合經營企業,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
(二)易腐垃圾由餐廚垃圾、廚余垃圾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等方式處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采取循環利用等方式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焚燒企業,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或者由衛生填埋場所進行填埋處置;
(五)裝修垃圾由建筑垃圾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但因應急情況處置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自行就地處置】農村地區責任人,可以使用符合國家、省、市或者相關行業標準的易腐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對本責任區內產生的易腐垃圾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
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技術標準,處置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對經有關專業機構監測,易腐垃圾就地處置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采取關閉措施。
第二十九條【處置資格】有害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簽訂處置經營協議。
鼓勵處置生活垃圾的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處置規范】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水、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議,接收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自行就地處置易腐垃圾的來源、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停止處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限期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的,應當按照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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