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1 14:29
來源:寧波市政府
第三十二條【設施建設】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率。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及場所、可回收物拆解場所等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鼓勵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和運營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處置補償】實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區域處置生態環境改善補償制度。
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跨行政區域輸出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向處置設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生態環境改善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利用激勵】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促進再生資源經營者與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再生資源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收回物。
第五章教育引導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育】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學前教育應當把生活垃圾種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增強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三十六條【單位教育】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增強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三十七條【社區教育】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社區(村)宣傳欄、簡報等載體廣泛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政策,結合社區(村)法制教育、節日文化娛樂等活動,組織開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宣傳教育、應知應會測試,增強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三十八條【輿論宣傳】市容環境衛生、農村工作、新聞出版、廣電、宣傳、普法、通信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傳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先進典型事例,批評和譴責生活垃圾污染城鄉環境、浪費資源的人和事。
第三十九條【激勵引導】支持社區(村)居民委會會同有關責任人,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積分入戶、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市容環境衛生、農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組織開展網格化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宣傳教育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用檔案,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管理。
第四十一條【志愿服務】支持志愿者協會、志愿者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發揮志愿者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宣傳、指導、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對表現突出的志愿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警示教育】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警示教育培訓制度,組織實施對初次違反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履行法定義務的教育培訓和考試。培訓和考試時間累計不得少于三小時。
對參加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免予本次行政處罰。但單位參加培訓的人數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人數的百分之八十,考核合格率應當達到百分之百。
第四十三條【投放質量評估】市容環境衛生、農村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責任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質量等進行評估,以適當方式公開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層級監督】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督促機關、有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十五條【信息平臺】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電子臺賬功能,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網絡化、精細化。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投拆、舉報由市、區縣(市)政務咨詢投訴舉平臺統一受理,依法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負責處理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證,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責任人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確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暫存點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收集容器的;
(三)未按規定在責任區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的。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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