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7 14:23
來源:陜西省環保廳
日前,陜西印發《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
陜環固管函〔2018〕246號
各設區市保護局、韓城市環保局,楊凌示范區環保局、西咸新區環保局,神木市環保局、府谷縣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65號)和《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陜政發〔2016〕52號)要求,規范和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我廳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現印發你們,請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并進行信息公開。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省環保廳反映。
聯系人及電話:省廳固管處朱江鵬(029)63916243
附件: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
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
根據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要求,陜西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了《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范圍
列入當年度《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及《陜西省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以下簡稱“重點企業”)的企業。
二、自行監測要求
(一)監測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重點企業對其用地范圍內及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的自行監測要求。重點企業一般以企業邊界為限監測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壤環境質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響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的可能性,監測范圍應擴展到企業周邊的疑似污染區域及相關環評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護目標。
(二)點位布設。
1.識別潛在污染區域。
點位布設前應組織進行場地污染調查、初篩,識別潛在污染區域。觀察生產設施、各類管線、貯存容器、排污設施等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設施包括但不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域或生產設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域;
(4)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5)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域。具體可參考下列次序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及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據地塊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根據已有資料或前期調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
(2)曾發生泄漏或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
(3)各類地下儲罐、管線、集水井、檢查井等所在的區域;
(4)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的區域;
(5)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等生產、貯存、裝卸、使用和處置的區域;
(6)其他存在明顯污染痕跡或存在異味的區域。
2.篩選布點區域。
潛在污染區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無防滲層或防滲層破裂、污染物有明顯泄露等情況,則應將該潛在污染區域作為布點區域進行布點采樣。
原則上每個企業應篩選出2個以上潛在污染區域進行布點。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相同,則依據疑似污染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篩選出布點區域。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不同,如分別為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等,則每類污染物依據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至少篩選出1個布點區域。
3.實施點位布設。
每個潛在污染區域至少布置2個土壤采樣點,每個采樣點應至少采集1個以上樣品。樣品的具體數量可根據布點區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確保采樣具有代表性。
土壤布點應盡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確定。若選定的布點位置現場不具備采樣條件,應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選擇布點位置。
同時,應在企業外部區域或企業內遠離各潛在污染區域處布設至少1個土壤背景監測點。土壤背景監測點應設置在所有潛在污染區域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土壤質量的樣品。
土壤采樣點應以表層土壤(0-0.2m處)為重點采樣層,開展采樣工作。
(三)監測頻次。
原則上應為每兩年1次。待國家規范文件出臺相關明確要求的,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四)監測項目。
重點企業可參照附錄中企業所屬行業類型及特征污染物,選擇確定每個潛在污染區域所需監測的特征污染物類別及項目。未在附表1-2“各行業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中提及所屬行業的企業,應根據附表1-1“常見特征污染物類別及項目”中自行選擇分析測試項目。原則上每個潛在污染區域應監測的污染物項目不少于2項。
(五)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
樣品采集方法按照《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的要求進行。
樣品保存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的要求進行。樣品在現場、暫存、流轉過程中均應處于4℃保溫箱或冷藏柜中。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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