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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9-28 10:06
來源:廣東人大網
日前,廣東人大網公布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將修改意見于10月15日前反饋至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規處(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政編碼:510080),傳真:020-37866802,郵箱:jjfgc@gdrd.cn。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全省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水行政、林業、衛生健康、科技、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海洋漁業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落實相關主管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托全省電子政務云平臺和政務大數據中心,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統一的土壤環境信息平臺,與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加強數據整合與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環境的義務和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污染。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土壤環境信息、參與及監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有權對污染土壤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土壤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鼓勵、倡導土壤污染治理市場化,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治理市場化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鼓勵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產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發展,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水平。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環境監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省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及地質、核工業地質等單位建立統一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完善監測體系,加強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周邊新建、改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土壤污染狀況等,劃定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管。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土壤污染狀況以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定期對名錄內單位周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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