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0:44
來源:山東省司法廳
依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后,能夠確定土地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其追償,并將追償所得納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應當優先用于幼兒園、學校、醫療衛生和養老機構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十八條【技術支撐和人才培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和專業人員培訓。
第五十九條【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可以采取勘察、詢問、現場監測、取樣、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等措施。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六十條【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一)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
(三)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污染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督察整改】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履行、土壤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和突出土壤污染問題整治情況等進行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被督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督察和問題整改工作。
第六十二條【約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約談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
(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掛牌督辦】對重大土壤環境違法案件、突出土壤環境問題查處不力和公眾反映強烈的,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四條【定期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將發生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及處置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五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評價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六條【信用體系】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以及接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三方機構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環境違法信息及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當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第六十七條【損害賠償】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并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賠償;拒不修復或者生態環境不能修復的,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政府及各部門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普查、詳查、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監測和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相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的;
(七)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義務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的;
(二)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倉儲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三)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未對鉆井、采油、作業、集輸環節實施全過程管理的,或未采取防滲漏、防揚灑、防流失等措施的,或未對廢棄鉆井液、廢水、巖屑、污油、油泥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的;
(六)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未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腐蝕、泄露檢測的。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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