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9 15:52
來源:中國人大網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在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在活動結束后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四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國家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實行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明確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其他農村的生活垃圾,應當妥善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做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四十九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出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對其他有害垃圾應當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條 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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