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3 11:23
來源:生態環境部
指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
3.15 消毒處理殘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指醫療廢物經消毒處理后的殘余物。
3.16 煙氣停留時間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的持續時間。
3.17 焚燒爐溫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18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指焚燒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
3.19 二噁英類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20 毒性當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指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 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具體數值見附錄A。
3.21 毒性當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指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TEQ=∑(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TEF)
3.22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指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 6-12 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 3 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 0.5-8 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 個樣品的采集。
3.23 1 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指任何1 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 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24 24 小時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指連續24 個1 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25 殺滅對數值 killing log value
指當生物指示劑微生物數量以對數表示時,消毒前后微生物減少數量的對數值。
4 選址要求
4.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不應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2 在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處理處置單位內各單元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處理處置單位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可作為規劃依據。
5 技術要求
5.1 廢物的要求
5.1.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可接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具體接收范圍應根據處理處置設施技術適用性進行確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由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5.1.2 采用消毒處理設施處理的醫療廢物應破碎毀型;消毒處理殘渣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時應滿足GB 18485規定的入爐廢物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時應滿足GB 16889規定的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5.2 收集、運輸要求
5.2.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應根據自身的處理處置方式,提出相應的收集要求,不能接收未滿足要求的醫療廢物。
5.2.2 對于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的銳器應分開包裝;對于有就地消毒要求的廢物,應就地消毒后進行收集。
5.2.3 運輸車輛應符合GB 19217要求,且應安裝實時定位裝置;運輸車輛行駛時應鎖閉車廂門,避免醫療廢物丟失、遺撒。
5.2.4 運輸車輛及周轉箱應每天進行清洗消毒;周轉箱清洗消毒應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設備設施。
5.3 貯存要求
5.3.1 處理處置設施接收的醫療廢物若不能立即處置,應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周轉箱置于貯存庫房內暫時貯存。
5.3.2 貯存庫房應具備制冷功能和良好的防滲性能,且應易于清洗和消毒。
5.3.3 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 h;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 h;偏遠地區在做好消毒措施后,可適當延長貯存時間,但最長貯存時間不應超過144 h。
5.4 消毒處理技術要求
5.4.1 消毒處理工藝控制要求
醫療廢物消毒處理工藝參數應執行表1規定。

5.4.2 消毒處理設施應選擇附錄B中對應的指示菌種,消毒處理效果應達到殺滅對數值≥4。
5.4.3 消毒處理設施應配備必要的二次污染防治設施和破碎毀型設施。
5.4.4 對于高溫蒸汽、化學、微波、高溫干熱等消毒處理工藝,應考慮人體健康防護措施。
5.5 焚燒技術要求
5.5.1 醫療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2的要求。

5.5.2 醫療廢物焚燒爐必須配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置。
5.5.3 醫療廢物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 16157要求,設置永久性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的設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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