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依法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和地質環境監測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林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和安全調查、監測、評價和類別劃分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油、蔬菜、水果等食用農、林產品產地的土壤環境監測。
第十一條【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住建、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并及時更新。對排放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每年調查一次,飲用水源保護區、農產品產地、工礦區等土壤敏感區域每五年調查一次,其他地區原則上每十年調查一次。
第十二條【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下列類型土壤污染重點行業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建設用地,或在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終止前,土地使用權人應依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等行業企業用地;
(二)固體廢物處理和危險廢物經營等設施用地;
(三)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等設施用地;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的建設用地。
上述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土壤環境監測和調查結果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評估,并根據土壤污染程度對土壤進行分級、分類。
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要求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編寫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應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已經制定的規劃應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劃定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劃定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壤污染協同防治機制,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土壤環境綜合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規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住建、發改委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目標要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和土壤污染調查評估結果,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土壤污染預防
第十六條【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等,科學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淘汰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防止新建、改擴建項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第十七條【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名錄】土壤污染重點行業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壤污染重點行業的土壤污染監測、調查、評估結果,確立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名錄,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定期更新。
列入前款名錄的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及周邊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如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