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3 09:36
來源:遼寧省撫順市政府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7.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及時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開展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省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并且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8.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縣(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繼續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政府將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配合)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9.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根據國家有關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完成國家要求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配合)
10.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面積指標。(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11.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大力開展生物防治工程,強化無公害防治力度,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市林業局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2.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據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區)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等部門配合)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縣(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水務局等部門配合)
13.落實監管責任。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
14.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縣(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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