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9 15:47
來源:江蘇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全面加強我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填埋等環境違法行為,日前,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省各設區市和重點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生種類、數量基本匹配,處置設施布局趨于合理,處置能力不足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各類醫療廢物全部納入集中處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其中,工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較2017年新增85萬噸,年總處置能力達到180萬噸以上。
方案提出,各設區市應建成滿足實際處置需求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和填埋場。采取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5000噸的縣(市、區)和工業園區(高新區、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等),應配套建設集中焚燒設施,實現就近安全處置;設區市范圍內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并統籌使用。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未按期建成投運的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區,由設區市統籌解決,否則一律禁止建設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
鼓勵合理規劃建設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建設,實現醫療廢物統一收集、統一處置。對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行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擴容改造,對建成投運時間較早、工藝技術水平達不到標準規范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實施提標改造。

(二)著力加強突出類別廢物安全處置。
以飛灰、工業污泥、廢鹽等庫存量大、處置難的危險廢物為重點,抓緊配套建設利用處置能力。加大廢鹽利用技術研發,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質,提高綜合利用價值。加大工業污泥減量技術示范推廣,加快推進專業化、規范化利用處置能力建設。鼓勵開展飛灰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加快飛灰填埋場建設。著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減少廢鹽、工業污泥等低價值、難處理廢物產生量,對產生量大、無法落實處置去向的企業依法實施限產、停產、關停。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8〕9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加強我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填埋等環境違法行為,切實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加強我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突出“源頭控制、安全處置、過程監管、防范風險”四個環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處置能力和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較為完善的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違法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85%以上。
二、推進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三)著力調整產業結構。
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升工業綠色發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三類中間體項目,減少低價值、難處理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嚴格淘汰落后產能,依法關閉規模小、污染重、危險廢物治理難度大的企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措施均需各市、縣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對年產危險廢物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以及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化工企業,督促企業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四)嚴格涉危項目準入。
嚴格控制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建設,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
嚴格規范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判定廢物危險特性或提出鑒別方案建議。對無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且設區市無法統籌解決的地區,以及對飛灰、工業污泥、廢鹽等危險廢物庫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規范處置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五)引導企業源頭減量。
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勵有關單位開展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技術研發和應用。(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產廢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提出并實施減少危險廢物的使用、產生和資源化利用方案。(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開展危險廢物“減存量、控風險”專項行動。推進危險廢物“點對點”應用等改革試點,鼓勵企業將有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降級梯度使用。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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