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03 11:44
來源:西爾環境
作者:西爾云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既構成《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01 / 什么是“危險廢物”?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02 / 什么是“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明確,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03 / 什么是“貯存”?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04 / 什么是“利用”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05 / 什么是“處置”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綜上所述,新《固廢法》第12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危廢,不僅違反新《固廢法》的要求,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營危廢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因此,經營危廢的活動主要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4個方面,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危廢的企業提出環境管理要求,并對這些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關于產生危廢企業的第4-8項的責任,即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轉移危廢的要求、運輸危廢的要求、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生態環境污染擔責等5項責任,經營危廢的企業同樣需要履行。此外,經營危廢的企業還需要履行以下7點責任:
1.申領危險廢物許可證
根據根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達到4643.0萬噸。其中,綜合利用量為2367.3萬噸, 占利用處置總量的43.7%;處置量為2482.5萬噸,占比45.9%;貯存量為562.4萬噸,占比10.4%(詳見圖1)。

▲ 圖1 2018年工業危廢利用、貯存和處置情況
截至2018年底,全國各省(區、市)共頒發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3220份。其中,江蘇省頒發許可證數量最多,共421份,浙江、山東頒發許可證數量排名第二、第三,都接近250份。相比2006年,2018年全國危廢實際收集和利用處置量增長了80.7%。
新《固廢法》第80條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刪去了“經營”二字,以淡化生態環境部門行業管理色彩。但僅是名字進行了更改,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許可證仍舊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4個類別,許可證發放條件仍舊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8號公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別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進行了兩次修訂。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兩種。并在第7條明確,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
新《固廢法》對于如果沒有申領許可證就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非常嚴厲,是新《固廢法》中3個最高處以500萬罰款的其中一個,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還要處以10萬-100萬元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114條規定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萬-500萬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114條還規定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50萬-200萬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具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從重定罪。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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