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8 09:47
來源:中國固廢網
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必要時留存土壤樣品。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許可證發放的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或者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應當后開發。
對已經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周邊存在污染地塊的,應當依法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后再投入使用。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落實國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條 設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領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一)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地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項。
依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后,能夠認定土地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其追償,并將追償所得納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鼓勵設區的市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第五十八條 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活動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破壞或者阻撓。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發生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以及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資金的審計監督,保障政策措施落實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情況、土壤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和突出土壤污染問題整治情況等進行督察。
對重大土壤環境違法案件、突出土壤環境問題查處不力或者公眾反映強烈的,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查處、整改。
第六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預警機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結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約談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一)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質量惡化的;
(二)未完成受污染耕地或者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目標的;
(三)存在違法開發建設,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眾反映強烈,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排查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關閉、搬遷遺留地塊清單。
第六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情況等納入監管范圍。
第六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等監管手段,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加強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整合和共享。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共享關閉、搬遷的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相關信息。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共享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地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以及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地塊信息。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共享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清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信息。
第六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用承諾制度,將從業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作出的信用承諾和履行承諾情況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
第六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情況在其網站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報告編制單位名稱、提交報告總數、一次性通過率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進行抽查,對報告編制質量進行綜合評分,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條 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治理修復方案和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將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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