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8 09:47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七十一條 對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擬作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用途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聽證、評估等多種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開發為商品房的,開發商應當在房產銷售時公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和治理修復信息。
第七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土壤污染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方便公眾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輸油管、加油站、地下儲罐、填埋場,存放或者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設計、建設或者使用,不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
(二)輸油管、加油站、地下儲罐、填埋場,存放或者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所有者、運營者未對設施定期開展腐蝕、泄漏檢測。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開展監測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塑料防塵網或者未按規定回收塑料防塵網,造成在工地土壤中殘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污染土壤環境、破壞土壤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國家規定污染土壤環境、破壞土壤生態,需要修復或者賠償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主動與造成土壤環境污染、土壤生態破壞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獲得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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