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7 09:25
來源:張家港市環保局
完善激勵政策。各鎮(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相關企業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激勵政策(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國土局、農委、供銷總社等參與)。
(三十)促進多元融資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通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發行股票,或通過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進行融資(市發改委、金融辦牽頭,環保局、財政局參與)。
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市環保局牽頭,金融辦、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參與)。
(三十一)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國土局、農委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市環保局牽頭,國土局、農委、城管局等參與)。
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優先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實施耕地地力提升項目(市農委牽頭,環保局參與)。
(三十二)推動公益訴訟
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行政機關應配合司法機關推動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各鎮(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和監督工作(市法院、檢察院牽頭,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三)開展宣傳教育
根據國家、省、蘇州市要求,制定本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類傳統和新媒體平臺宣傳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開展保護土壤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環保局牽頭,宣傳部、教育局、國土局、住建局、農委、文廣新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十、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四)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市政府負責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規劃局、農委、住建局等參與)。
(三十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鎮(區)政府(管委會)要做好本部門、本轄區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國土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六)落實企業責任
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外資和上市公司大型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經信委、國資辦等參與)。
(三十七)嚴格評估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市政府與各鎮(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鎮(區)、各部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組織部、審計局等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上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環保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鎮(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約談有關鎮(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機構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約談有關鎮(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環保局牽頭,組織部、監察局等參與)。
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組織部、監察局牽頭,環保局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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