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18 14:03
來源:安徽省環保廳
日前,《安徽省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公布,詳情如下: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建設委):
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建立聯動監管機制,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安徽省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28日
安徽省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建立聯動監管機制,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本辦法所稱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監督管理,以及對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進行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和效果評估等活動。
放射性污染地塊開發利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規定確定的負有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統稱污染地塊責任人。污染地塊責任人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要求開展相關活動,并對其結果負責,同時應當及時將各類技術調查報告及方案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污染地塊責任人應開展相關活動而未開展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將其不良信息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系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將依法追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污染地塊責任人為地方政府的,還將按《安徽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責任追究。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第五條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人員和設施設備。污染地塊責任人不具備自行實施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實施。
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應嚴格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對調查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還將其不良信息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系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障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公正性,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實施方案編制的單位及其隸屬單位,不得參與同一地塊的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項目施工;治理修復項目的施工單位及其隸屬單位,不得參與同一地塊的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
第六條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應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與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塊信息溝通機制,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土壤環境評審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對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的從業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
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污染地塊名錄,劃定污染地塊風險等級,建立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