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18 14:03
來源:安徽省環保廳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及時向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實施環保垂直管理改革后,上述管理權限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本地區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及時將轄區內擬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污染企業的名稱、所屬行業、地址、產品、關停時間等相關信息書面通報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疑似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相關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通訊方式等,以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一步核實疑似污染地塊信息并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國土資源部門在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收回、轉讓或變更用途前,應登陸污染地塊管理系統,查詢地塊相關信息,必要時可書面征詢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關于土壤環境狀況的意見。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時,對涉及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其用途變更為居住及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應登陸污染地塊管理系統,查詢地塊相關信息,必要時可書面征詢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關于土壤環境狀況的意見。
第二章 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
第七條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為重點,全面摸排轄區內疑似污染地塊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及時上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進行動態更新。
第八條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在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還應告知污染地塊責任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的要求,以及報送材料、上傳信息的方法和必要的聯系咨詢途徑。
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報告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照地塊規劃用途或用地功能,明確疑似污染地塊是否屬于污染地塊。
第九條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污染地塊責任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對不屬于污染地塊的,及時將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并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
對屬于污染地塊的,及時將污染地塊責任人須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禁止開發利用等原則性要求,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并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建立污染地塊名錄,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條污染地塊責任人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編制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并將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將報告上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
污染地塊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地塊規劃用途或用地功能,明確污染地塊風險是否可接受,對風險不可接受或土壤環境質量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管制值的,要明確提出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目標和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污染地塊名錄,逐一制定污染地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向各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對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染地塊風險評估結論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確定該污染地塊的風險等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高風險的污染地塊,優先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經風險評估認定風險可接受,不需要進行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可作為相應規劃用途的污染地塊,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下達意見,并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經風險評估認定需進行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下達意見,將需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原則性要求、相應目標等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
第十二條 上述書面通知應抄送給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并以下達意見的附件形式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以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查詢。
第三章 風險管控
第十三條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及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第十四條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及時上傳污染地塊管理信息系統,同時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并將方案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風險管控方案應當包括管控區域、目標、主要措施、環境監測計劃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按照風險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時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三)定期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
(四)發現污染擴散的,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風險管控措施實施后,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及時將上述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實施風險管控的污染地塊的后續監管,定期組織現場督察,形成現場督察記錄并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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